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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百科:票据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2025-06-20 11:34:41 | 来源:云票据 | 编辑:云票据

一、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含义


      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由于《票据法》对于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描述较为分散,缺乏一个完整的定义,通过吸收法院判决中对两者的定义,整理出较为完整的含义: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付款的一种票据权利。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保全手续以后,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二、联系与区别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都是持票人享有的权利,其中付款请求权为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为第二顺序权利。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这也是为什么票据追索权案件中持票人需要有票据拒付证明,法院才会受理案件。两者的权利顺位揭示了两者的联系,也是两者的区别之一。除了权利顺位不同,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还体现在义务主体不同根据《票据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付款请求权的义务主体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追索权的义务主体主要为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下,付款义务人主要指承兑人和出票人,票据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在实际案件中,一般都是当承兑人拒付后,持票人即享有追索权,可对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进行追索,而且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除上述两点之外,还有就是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者权利时效存在差别对于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对于追索权,分几种情况:(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时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时效,自持票人清偿债务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三、票据有限追索

      2025年,上海票据交易所(简称“票交所”)推出了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票据有限追索服务是票交所为票据当事人提供的一项增量服务,票据当事人可就票据追索权范围自愿进行约定,持票人承诺不可撤销地放弃对票据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以外各前手的追索权,仅保留对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的追索权。票据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有限追索服务,同时仍可自主开展追索权范围完整的票据业务。有限追索服务实施白名单管理,仅白名单内票据当事人可接受有限追索服务简单来说,如果企业签署了《承诺书》加入白名单,企业后面可能会收到两种票据,注意甄别,一种是传统有追索权的票据一种是只能有限追索的票据,只能追索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如果企业没有签署《承诺书》加入白名单,那无需担心,你只能收到传统有追索权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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