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2023 年开始,新修订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针对票据逾期问题,人民银行与票交所对承兑人采取了严格措施 —— 若承兑人出现票据逾期情况,或逾期状态持续,其票据承兑、贴现等相关功能将被暂停。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人对于票据逾期的具体判定标准缺乏清晰认知。基于这一现状,我们特意撰写了这篇票据百科,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
根据《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拒绝付款或未按规定及时结清票据的构成票据逾期,计入逾期统计。由于2024年原ECDS系统下线,如今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签发的票据逾期判定相对简单,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票据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提示付款应答为拒绝付款,且票据日终状态不属于“已结清”;
(2)票据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未对提示付款作出应答,票据日终由系统自动代为拒付;
(3)票据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提示付款应答为同意付款,但未在应答同意当日完成付款。
可以看出,票据逾期的关键不在于承兑人是否拒绝付款或应答,而在于有没有按规定及时结清票据。比如承兑人在拒绝付款当日内将票据结清的,依然不计入逾期统计。
基于票据逾期,票交所提出了承兑人逾期的概念;再基于承兑人逾期,票交所提出了持续逾期的概念。因此了解票据逾期是了解这些相关概念的基石。构成承兑人逾期和持续逾期的判定标准如下:
承兑人逾期:6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票据逾期,且月末有逾期余额或当月有票据逾期行为发生的,构成承兑人逾期。持续逾期:6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承兑人逾期的,构成持续逾期。
为避免承兑人非信用原因导致票据逾期,承兑人或参与者服务机构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承兑人与持票人协商线下付款会导致票据逾期。
中国票据业务系统仅支持提示付款线上清算。承兑人对持票人线下付款,在系统中拒绝提示付款请求的将导致票据逾期。
示例: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前已将票据资金支付给持票人,票据到期承兑人为避免重复付款,选择了拒绝付款,导致票据逾期。
2.承兑人因不了解参与者服务机构系统自动应答规则,未及时应答提示付款,造成票据逾期。
目前部分参与者服务机构已经开发了票据到期自动应答功能。一般该功能都需要承兑人在规定时间前完成资金账户入金,承兑人如在规定时间后完成入金,又未手工应答提示付款将导致票据逾期。
示例:A银行规定承兑人使用商票到期自动应答功能需要在票据到期日当日15:00前完成入金。B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当日15:00前账户资金不足,15:30完成了账户入金,B承兑人的财务人员以为银行会自动扣款,未在入金后手工应答提示付款造成票据逾期。
3.承兑人超过票交所资金清算时序截止时间作出应答将导致票据逾期。
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清算时序为营业务日9:00-17:14(若有调整以最新时序为准)。承兑人超过资金清算时序的截止时间作出应答,将导致票据逾期。
示例:A承兑人的财务人员在17:10通过银行网银办理了提示付款应答的初审,公司财务人员在17:20完成了提示付款应答的复核。由于17:20已经超过了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清算时序规定的时限,该笔票据构成逾期。
4.承兑人名称变更后,参与者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处理提示付款业务,造成票据逾期。
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前名称发生变更的,票据到期日票交所将代持票人按照承兑人承兑时的名称发起提示付款,参与者服务机构应当准确识别该提示付款并转发给承兑人,如参与者服务机构已为承兑人完成企业信息报备的,则应当使用承兑人新名称来应答该笔提示付款。
示例1:A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前名称变更为B,到期时开户机构收到提示付款请求,该请求中承兑人名称为A,参与者服务机构因无法识别A与B之间的关系,未向B承兑人转发提示付款,导致B承兑人票据逾期。
示例2:A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前名称变更为B,参与者服务机构为其在票交所办理了企业信息报备,票据到期参与者服务机构向B承兑人转发了提示付款,但在提交至票交所的提示付款应答中使用A名称。票交所无法处理该笔提示付款,导致票据逾期。
5.供应链票据结算账户开户行不支持供应链票据结算确认导致票据逾期。
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指南》,企业等间接参与者通过供应链平台作出提示付款应答同意的,还应通过其结算账户开户行进行结算扣款确认应答,应答同意后,票交所进行资金清算结算。若承兑企业结算账户开户行不支持供应链票据结算扣款确认应答功能,将导致票据逾期。
注意事项:承兑人因参与者服务机构系统问题导致票据逾期的,由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提交票据逾期信息异议申请,参与者服务机构为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应由其总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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